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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期)
时间:2021-06-02 08:25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蜂产品,饮料,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豆制品,肉制品,乳制品11大类食品441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蜂产品5大类9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违规使用禁用物质、兽药残留超限值和违规使用禁用兽药、质量不达标、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近期,市场部门组织对食用农产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蜂产品饮料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豆制品肉制品乳制品11大类食品441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蜂产品5大类9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违规使用禁用物质、兽药残留超限值和违规使用禁用兽药、质量不达标、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一、渭南市临渭区站北俊斌农贸市场销售的短绿豆芽,1批次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西长安街分公司销售的广顺散养乌鸡,1批次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西安市雁塔区张宏伟副食批发部销售的白皮鸡蛋,1批次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四、临渭区巨龙豆制品销售部(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销售的短黄豆芽,1批次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汉中西新街分公司销售的冰翅根(食品细类:鸡肉),1批次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商洛市商州区客都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阜阳市洽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先生+图形牌福先生原香瓜子,1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标称泾阳县药树酱醋酿造厂生产的药树牌+图形酿造食醋,1批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西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安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青岛考拉克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海阳市弘日升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万家泉+图形商标牌烘焙原榨花生油,1批次过氧化值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西安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安第一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九、咸阳吉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汉中邦利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邦利㽵园+图形牌土蜂蜜,1批次诺氟沙星不符合原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线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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